(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深圳市华府之家家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华府之家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璐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方梅,住址广西大新县。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府之家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淡洪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府之家家私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深(坪)社限令[2015]C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深(坪)社限令[2015]C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指令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0005.65元,滞纳金4835.58元。上述指令书于2015年3月12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此后,被申请人未缴纳相关保险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深(坪)社限令催告[2015]C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30005.65元及滞纳金4835.58元,共计34841.23元。上述催告书于2015年6月17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行政决定书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深(坪)社限令[2015]C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