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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詹青昌与徐康建、艾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青昌,徐康建,艾月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67-1号原告:詹青昌,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康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艾月风,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詹青昌与被告徐康建、艾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暂无法通知被告徐康建、艾月风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