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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盛福田诉刘俊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福田,刘俊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665号申请执行人盛福田,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大庆石油管理局昆仑集团工人。委托代理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红敏,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俊州,男,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大庆油田总医院物业处干部。原告盛福田诉被告刘俊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福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俊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盛福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