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198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1984年4月双方在广化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宴。1985年8月被告离开后至今20余年没有回家。现原告父母双亡,房屋垮塌无法居住,无共同财产和小孩。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曾某某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198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4月29日双方自愿到三台县广化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化顺江村四组061号房屋内。1985年8月,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回。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信息资料、结婚申请登记书、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共同居住时间仅一年有余,被告便离家至今二十余年,长期不履行夫妻间应尽义务。据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可视为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莉代理审判员 汤静人民陪审员 张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