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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茂凯与胡景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茂凯,胡景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宋茂凯,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胡景昆,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茂凯诉被告胡景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茂凯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对原告宋茂凯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桂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