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29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