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雅民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诉徐明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徐明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出生于1965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天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忠,男,出生于1968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简阳市石盘镇。委托代理人付克花,女,出生于1966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系徐明忠之妻。委托代理人李雅强,男,出生于1968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徐明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明、被上诉人徐明忠的委托代理人付克花、李雅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康燕代理审判员  张韵波代理审判员  李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