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6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边某某、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536号原告边某某,女,汉族,1959年11月06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