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广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何广永,男,汉族,1957年8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平,该公司员工。原告何广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广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广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