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盼云、蔡桑与蔡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盼云,蔡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丁盼云。法定代理人:章梅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光明。被告:蔡桑。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盼云与被告蔡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盼云撤回对被告蔡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