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世传与许志远、许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传,许志远,许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董世传。被告许志远。被告许志伟。原告董世传与被告许志远、许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世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志远、许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二手汽车业务,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口头承诺归还但一直未能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月利率2%计算。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志伟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欠原告136000元于2014年12月21日归还。被告许志远于2015年6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董传世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圆整,于2015年11月前结清”。原告陈述上述两笔款项为同一笔借款,被告许志伟向原告借款,被告许志远亦同意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原告起诉时还款期限未至,故原告现在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世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董世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香(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款)附实体法法律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