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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诉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昌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庄惠山,陈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95-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荣春,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顺昌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叶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组织机构代码68751844-6。法定代表人叶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组织机构代码79175608-1。法定代表人叶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庄惠山,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道理人陈航,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昌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庄惠山、陈清英典当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昌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庄惠山、陈清英与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就本案当金518万元及利息、综合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前分期偿还债务。债务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履行期间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昌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庄惠山、陈清英与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11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