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恢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苗任金与于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苗任金,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于占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苗任金与被执行人于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占江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