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礼博与张东民、张毅、张峰、张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博,张东民,张毅,张峰,张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张礼博。被告张东民。被告张毅。被告张峰。被告张兴。张礼博与张东民、张毅、张峰、张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老庄基位于北里王村一土坎上,为了居住安全,其有意加固土坎,四被告不允,现四被告又在土坎下取土,其劝说无果。在其加固土坎过程中,四被告无故阻挡。现起诉要求四被告排除妨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礼博老庄基西边是村里道路,道路西边是土坎,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礼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