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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阳菊明与黄勇、廖昶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菊明,黄勇,廖昶恒,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菊明,木工。被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廖昶恒。被执行人钟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钟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9账户内有2683.3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赣江支行15×××16账户内有存款995.60元,被执行人廖昶恒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3账户内有存款3756.04元、62×××11账户内有存款899.12元,被执行人黄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1账户内有存款2821.2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安远支行15×××61账户内有存款712.61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对上述账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因三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钟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9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赣江支行15×××16的账户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廖昶恒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3、62×××11的账户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黄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1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安远支行15×××61的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陈民雄审 判 员  叶华尚助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永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