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张金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涛,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良。上诉人王文涛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辖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给张金良书写的欠条是在张金良纠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等逼迫的情况下书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欠条上所写的“如发生纠纷可向垦利��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无效行为,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涛向被上诉人张金良出具了欠条,并书写了“如发生纠纷可向垦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金良接受了欠条,并依据欠条向垦利县人员法院提起了诉讼,应视为上诉人王文涛和被上诉人张金良之间就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达成了约定,据此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王文涛所称,该欠条系被上诉人张金良逼迫其书写的,属于无效行为的辩解,系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管辖案件审查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