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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辉国与陈善良、张明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国,陈善良,张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965号原告何辉国,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陈善良,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张明富,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国与被告陈善良、张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辉国负担。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清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