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春娟与罗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娟,罗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455-1号原告王春娟,洛阳聋哑人学校毕业,在全福大酒店打工。被告罗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娟诉被告罗志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娟撤回对被告罗志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