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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芳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芳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188号原告:青岛芳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据芳,总经理。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兴刚,董事长。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芳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芳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