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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燕申请执行王大元、廖德宇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5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王大元,廖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王大元。被执行人廖德宇。陈燕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大元、廖德宇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367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大元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大元住房.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