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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孔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孔某,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陆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吴宝根,武汉市新洲区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陆先桂,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陆某大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术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被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宝根、陆先桂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8日,原告孔某以原、被告双方愿意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喻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