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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常州隆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海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隆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催字第38号申请人:常州隆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峰。申请人常州隆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200005123262162,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4日,出票人为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广东创盛工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隆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常州隆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