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尹菊花、夏孝华等与傅慧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菊花,夏孝华,夏孝平,夏孝军,傅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尹菊花,农民。申请人:夏孝华,农民。申请人:夏孝平,农民。申请人:夏孝军,农民。上述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被申请人:傅慧忠,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菊花、夏孝华、夏孝平、夏孝军与被申请人傅慧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傅慧忠所有的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傅慧忠所有的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舒诗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