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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班学成与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学成,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班学成。委托代理人班正洲,系原告二儿子。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法定代表人高仲民,该镇镇长。原告班学成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志群审 判 员  季学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