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叶光木与吴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光木,吴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叶光木,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吴振明,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叶光木与被执行人吴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查询两次)、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