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催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催字第1630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光明路。法定代表人黄欣。委托代理人徐旭,男,汉族,岳阳市人。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面号为3130005126801258,票面金额为46902元,出票人为湖南时代阳光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冰审 判 员 金飞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