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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远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远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芳春路***号。法定代表人司云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婕音、刘飞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延堡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祁阿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远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号凯瑞大厦。法定代表人祁阿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远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4908.5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远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银行等相关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牌为陕A×××××轿车登记手续外,再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远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150490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0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