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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鼎坚模具有限公司与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鼎坚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富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鼎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彩虹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鼎坚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