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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东秋与周占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851号原告吴东秋诉被告周占金、北京康源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十三元,由原告吴东秋负担。审判长  李戍环陪审员  庞金燕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凯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