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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开阳县第一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第一中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3099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云凤山。法定代表人雷忠富,校长。委托代理人向成友,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开阳一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邓旭明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开阳一中委托代理人向成友、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温瑞安授权,获得了《白衣方振眉》、《布衣神相》、《朝天一棍》、《将军的剑法》、《剑气长江·两广豪杰》、《江山如画·英雄好汉》、《闯荡江湖·神洲无敌》、《寂寞高手·天下有雪》、《惊艳一枪·伤心小箭》、《绝对不要惹我》、《骷髅画》、《逆水寒》、《少年铁手》、《少年追命》、《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温柔一刀·一怒拔剑》、《血河车》、《纵横》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www.kyxyz.net上提供涉案文字作品下载服务,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开阳一中辩称:我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涉案作品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我单位系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益单位,作品在被告网站上主要供学校师生使用,侵权后果轻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白衣方振眉》、《布衣神相》、《朝天一棍》、《将军的剑法》、《神州奇侠(正传)》(1-4册)(包括《剑气长江·两广豪杰》、《江山如画·英雄好汉》、《闯荡江湖·神洲无敌》、《寂寞高手·天下有雪》)、《惊艳一枪·伤心小箭》、《绝对不要惹我》、《骷髅画》、《逆水寒》、《少年铁手》、《少年追命》、《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温柔一刀·一怒拔剑》、《神州奇侠(外传)》(包含《血河车》)、《纵横》系温瑞安所著的文字作品,正版图书载明[台湾]温瑞安著,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2012年1月6日,温瑞安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包括上述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上述著作权的诉讼权利授予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期限为2011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该授权书签署过程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进行见证,授权书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一致性公证。另查,2015年8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ww.kyxyz.net系被告开阳一中管理的网站。2014年11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键入www.kyxyz.net,点击“学生乐园”项下的“图书乐园”,点击下载作品封存于公证光盘。经勘验,网站中所下载的作品与权利作品具有一致性。以上事实,有《白衣方振眉》、《布衣神相》、《朝天一棍》、《将军的剑法》、《神州奇侠(正传)》、《惊艳一枪·伤心小箭》、《绝对不要惹我》、《骷髅画》、《逆水寒》、《少年铁手》、《少年追命》、《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温柔一刀·一怒拔剑》、《神州奇侠(外传)》(包含《血河车》)、《纵横》正版图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0922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0923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45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判定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被告开阳一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供公众下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针对被告提出的其不具备侵权主观故意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权利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在购买过程中尽到审核权属文件的注意义务,因此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8元,由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