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海萍与俞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钟海萍,俞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6号申请执行人钟海萍。被执行人俞海峰。申请执行人钟海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俞海峰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