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海萍与俞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钟海萍,俞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6号申请执行人钟海萍。被执行人俞海峰。申请执行人钟海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俞海峰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