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审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宁,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邱前村。法定代表人李业开,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至裁定主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国土资执罚(2014)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预先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被执行人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5月20日开始,占用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邱前村集体土地11844.3平方米(耕地757平方米、林地895平方米、园地10192平方米)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日国土资执罚(2014)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地1184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57平方米的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895平方米的林地和10192平方米的园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26010元。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退还土地;2、拆除建筑物;3、缴纳罚款。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各文书的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申请执行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合法。关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对被执行人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处以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日照聚仁坚果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