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与戴毛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戴毛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8749-4。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娟能,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晶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戴毛生,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毛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20元,退回原告4810元,由原告承担4810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