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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诉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上诉人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莉珏、被上诉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2月31日,李军在乐购公司购买法国公爵城堡干白葡萄酒4瓶和法国公爵城堡干红葡萄酒4瓶,共计付款1,232元。上述涉案商品酒瓶上所贴中文标签的主要内容均注明原产国为法国,配料为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进品商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保质期为10年,灌装日期均为2014年1月。现李军认为因购买的涉案商品中的标签中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不符合相关质量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乐购公司退还购物款1,232元,并赔偿李军12,320元。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乐购公司仅提供证据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故乐购公司无法证实涉案商品的进口符合根据法律规定,且标签中确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注明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故可认为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赔偿李军的损失,并按照李军的要求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对于李军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军购物款1,232元;二、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军12,32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应负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乐购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军的原审诉讼请求。乐购公司上诉称,涉案的葡萄酒本身质量没有问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合法进口。原审审理中乐购公司提交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系复印件,现经法院申请调查令反馈的该卫生证书加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公章,充分说明涉案商品是合格商品。涉案商品的二氧化硫没有具体注明含量,此行为仅是标签不规范,不能说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推定为不安全有害商品。被上诉人李军辩称,乐购公司二审提交的卫生证书虽加盖了公章,但也不能确定该证书真实性。按照规定,如果是微量二氧化硫,则必须加注含量,但涉案商品没有任何含量的标示。李军不同意乐购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另查明,李军所购涉案葡萄酒价格为每瓶154元。本院审理中,乐购公司递交调查令申请,请求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本院邮寄加盖有“本材料从档案中复印,证明与档案中原件相符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年7月13日”红色字样的涉案产品卫生证书复印件。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涉案商品有合法卫生证书。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李军对乐购公司出售的葡萄酒并未提出属有毒有害、会造成人体危害的主张,而仅是对标签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之处提出该食品标签有违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获得10倍价款的赔偿。鉴于标签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也系不同概念。涉案葡萄酒包装上的标签系供货商进口时加贴,检验检疫部门亦出具了卫生证书,现李军以乐购公司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为由要求乐购公司赔偿10倍价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涉案食品标签中所注的内容确实存在瑕疵,乐购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李军要求退还所购的食品,应属合理,予以支持。涉案商品虽存在标签瑕疵,但无证据证明存有安全隐患,故李军主张获得价款10倍的赔偿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应予以支持。但需指出的是乐购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商,在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食品标签正确合理性的严格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虽无误,但对10倍价款的赔偿标准之适用有欠准确,应予纠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二、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军货款1,232元,李军同时退回涉案商品法国公爵城堡干白葡萄酒4瓶、法国公爵城堡干红葡萄酒4瓶,如李军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瓶154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三、驳回李军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由李军和上海浦东锦绣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