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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辖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归有周诉被告归有勋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有周,归有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辖初字第014号原告归有周,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南段,身份证号411328198104262790。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归有勋,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东牛王庙村397号,身份证号412931197911052770。本院在审理原告归有周诉被告归有勋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南阳市宛城区,该案应移送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新野县,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南阳市宛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归有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890元退还原告归有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银奇审判员  许保存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