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石中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中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38号罪犯石中才,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泰靖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中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八个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石中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石中才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中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中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八个月七日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