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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兵头与被告孙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兵头,孙英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唐兵头,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个体经营户。被告孙英虎,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唐兵头诉被告孙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兵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英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兵头诉称,被告孙英虎与其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3日,孙英虎因业务需要,向唐兵头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孙英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16000元(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并按照月利率3%标准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继续支付利息。被告孙英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被告孙英虎向原告唐兵头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兵头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利息按叁分计算(月息),借期叁个月”。孙英虎在借条落款处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在庭审中,唐兵头向法庭陈述,该笔借款的发生时间为2012年8、9月份(因时间久远,具体出借时间已记不清),被告孙英虎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赵子云介绍,前往唐兵头住所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借期三个月,于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孙英虎只按约偿还利息,未能归还本金。2013年2月23日,孙英虎向原告出具上述借条,同时将原借条收回。为查明事实,本院通知借款介绍人赵子云到法庭做谈话笔录,赵子云向法庭陈述“离2013年春节大概还有两个月时间借款,差不多应该是(2012年10月份)借款30万元,约定三个月,我和唐兵头说春节前还钱。后来因为工程未到期,所以就转借条,现在的借条是后来换的。”关于款项交付的问题,赵子云向法庭陈述“借钱的时候我在场,大概给了100000元,双方留了电话、卡号,后面可能是通过银行转款。具体我也不清楚,但是300000元肯定是给了,不然孙英虎也不会叫我去陪他换条子”。本案受理后,经查发现被告孙英虎下落不明,遂对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被告孙英虎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借条及原告、案外人赵子云的陈述,能够合理说明该笔借款的由来与经过,因此,对被告孙英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问题,被告在出具借条后未能支付任何一期利息,原告按照月利率3%标准主张利息216000元,标准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应调整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标准,即22.4%(5.6%×4)。经计算,截至2015年3月9日,被告应偿还原告利息为136977元(300000元×22.4%×2+14天×300000元×22.4%÷365)。综上,被告孙英虎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唐兵头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5年3月9日,被告应偿还原告本息共计436977元(300000元+136977元)。被告孙英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在一审中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英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兵头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36977元,并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标准继续支付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60元、保全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660元,由被告孙英虎负担(此款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孙英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毛毛人民陪审员  季莉萍人民陪审员  嵇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汪思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