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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意峰与肖树卓、许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意峰,肖树卓,许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王意峰。委托代理人张伟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树卓。被告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意峰与被告肖树卓、许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意峰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彦金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裁定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