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意峰与肖树卓、许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意峰,肖树卓,许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王意峰。委托代理人张伟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树卓。被告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意峰与被告肖树卓、许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意峰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彦金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裁定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