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从与被执行人王中立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从,王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曹从,女。被执行人王中立,男。申请执行人曹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00369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中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中立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