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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原沈阳新华印刷厂)与被告侯秀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769号原告辽宁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原沈阳新华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崔征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戴志尧,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秀龙,女,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辽宁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原沈阳新华印刷厂)与被告侯秀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涉诉房产已被拆除,争议标的物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新华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辽宁新华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