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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宁、李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宁,李刚,刘勇,张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094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特别授权),系该社办事员。被告张建宁。被告李刚。被告刘勇。被告张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宁、李刚、刘勇、张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被告刘勇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