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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修理费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申请执行费依法先行拨付,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6113元。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凭(2014)广海法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从(2014)广海法执字第190至193号保证金77000000元中先行拨付。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唯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