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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韩欣颖与黄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梅,韩欣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梅。委托代理人王新刚,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欣颖。委托代理人李开阳,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春梅因与被上诉人韩欣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银河花园27栋3单元205室房屋涉及案外人��杰的财产权益,故原审法院应当通知黄杰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春梅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