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6号原告黄某,自由职业。被告李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