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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华诉被告李春涛、彭成艳、张广新、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李春涛,彭成艳,张广新,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492-3号原告李淑华,女。被告李春涛,男。被告彭成艳,女。被告张广新,男。被告曹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李春涛、彭成艳、张广新、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淑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广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申请撤回对张广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对张广新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曲 丹人民陪审员  郭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