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305号原告张学文,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吴仲民。委托代理人裴扬。原告张学文与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文诉称,原告1975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从学徒开始就做泥工,1980年4月23日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工伤休息了近二年后单位照顾减轻工作到工地值班。1992年单位转制后下岗至今。原告进单位后一直从事泥工工作,因为工伤换岗,并非原告不愿意从事泥工岗位。2011年12月,原告年满55周岁,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但被告单位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辩称,原告1975年3月至1982年4月在单位任泥工工作,在泥工岗位共计7年2个月。2001年区社保中心根据国务院78年104号文中规定,泥工岗位必须满10年,方可提前5年退休的标准,在审核批准本单位泥工提前退休时,原告因在泥工岗位不满10年未获批准通过。故原告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系社保中心的认定。被告单位在原告下岗期间,每月发放下岗工资,缴纳社保费,保证原告的基本生活及至60岁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待遇。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市已完全实行了劳动者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放。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前退休、从事的工作是否属特殊工种等由社保部门对此进行审核,这是法律赋予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原告如对社保部门实施的审核、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的,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对于因单位错报工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