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文建、贾香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李文建,贾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勤,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建。被执行人贾香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文建、贾香莉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建、贾香莉所有的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向阳路北段计生委家属院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建、贾香莉所有的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向阳路北段计生委家属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B3024**),不得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