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1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医院门诊四楼呼吸科4412号办公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的红色联想牌S405-AF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西南医院配发给被害人江某某的黑色戴尔牌LATITUDE34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元,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600元。2015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高滩岩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并追回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江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某、李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所盗财物共计价值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左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3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祁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