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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永卫与宣伟根、濮海英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永卫,宣伟根,濮海英,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龙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海盐聚龙人才公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卫。被执行人宣伟根。被执行人濮海英。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龙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聚龙人才公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23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宣伟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213-1幢101室(产权证号:0286**)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蒋玉珍(公民身份号码:××)以41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宣伟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213-1幢101室(产权证号:0286**)的房屋归买受人蒋玉珍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玉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玉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