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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微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孟某。被告满某甲。原告孟某诉被告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被告满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1987年冬季,原、被告偶尔在临沂相识,并同时一块回被告家同居生活,××××年××月××日儿子满某丙出生,1993年原、被告双方在微山县留庄镇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满某乙。婚前由于当时年轻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从那时起我就伤透了心,无感情可言。结婚这么多年来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我行我素对家庭对妻子漠不关心。我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了维护原告的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孟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微山县留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微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2、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子女情况。被告满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一直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被告满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满某丙,××××年××月在微山县留庄镇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满某乙。原、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留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微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户口页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已记录、收集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原、被告经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互相包容,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